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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发布时间 :2015-10-15 10:19:50 来源 :[news:source]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5.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十五年,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八年以上。
  6.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掌握档案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一定的研究,了解档案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有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能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三)熟悉档案工作标准,掌握档案工作的技能。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省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开发档案信息资源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凭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归档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国内、省内档案学术会议和中南六省区档案工作协作会议上印发交流学术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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