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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发布时间 :2015-10-15 10:20:12 来源 :[news:source]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毕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含研究生结业、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六年以上;
  5.取得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突出;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档案专业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完成一个档案馆、档案室晋升省二级或国家二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其成果已经受益单位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并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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