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4 14:50:45 来源 :[news:source]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本校毕业生在离校时统一使用全国登记系统对毕业去向信息进行确认。高校要严格审核把关登记信息,确保真实准确。毕业生去向信息登记后有变更的,需在当年8月31日前及时进行更新。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通知定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档案,且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依据以上文件精神,从2023年起,已毕业的学生档案最迟于当年8月31日转递出库。由于教育部8月31日后会关闭“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导致无法导出“去向信息登记表”和“三联单”,学生档案不能正常办理转递出库,故逾期未办理寄出的学生档案由学院自行负责。未毕业的学生档案档案馆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未毕业名单进行接收。